1,在已被依法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情況下,其他類似商品註冊申請和復制商品註冊申請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2、已經生產的,應當沒收並銷毀非法使用的商標;難以分離的,應當壹並收集銷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審查辦案的需要和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
第七十二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請求。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該商標,收繳並銷毀違法使用的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應當壹並收繳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