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受取得也稱傳來取得,是指商標權人取得商標權是基於原商標權人的商標權而取得的。
這種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商標權的轉讓和商標權的繼承。我國《商標法》規定依傳來方式取得商標權的,必須依照轉讓註冊商標的法定程序辦理。
包含內容:
1、移轉的繼受取得,指原物權人將物權完善地移轉給新物權人。主要的原因有買賣、互易、贈與、遺贈、繼承等。
2、創設的繼受取得,指所有權人為他人創設所有權以外的物權。又分為民事與行政兩類方法。民事的如所有權人通過與他人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抵押合同,設立他物權,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機關通過劃撥或特許為法人、自然人創設土地使用權、采礦權、取水權等他物權。
3、特定繼受取得,指對特定標的物的取得。
4、概括繼受取得,指對他人權利義務全部繼受的取得。
主要區別:
物權的取得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是依據法律直接取得物權,如因先占、取得時效取得壹物的所有權;後者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物權,如因買賣、贈與取得物的所有權。
繼受取得又可分為創設與移轉兩種方式。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為他人設定抵押權就是創設,出賣、贈與則是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