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特許人雖已繳納特許費,但自始至終未取得特許經營資格,無法使用特許人許可的無形財產。合同提前終止後,被特許人可以因特許費對價不充分而行使返還權。
2.被特許人已繳納特許經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但經營壹定期限後,因特許人根本違約而終止合同,被特許人可以要求賠償特許經營費作為損失。
3.如果合同解除是因為特許人在簽訂合同前向被特許人提供了虛假信息,即被特許人欺詐後被特許人簽訂了合同並支付了加盟費,則被特許人可以行使返還請求權。
法律依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書面向被特許人說明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