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計應在清楚了解設計對象的使用目的、適用範圍和相關法律法規,深刻理解其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進行。
2.設計必須充分考慮其實現的可行性,並根據其應用形式、材料和生產條件采取相應的設計手段。同時,我們也要考慮到它應用於其他視覺傳播方式(如印刷、廣告、成像等)時的視覺效果。)或者放大縮小的時候。
3.設計要符合目標對象的直覺接受、審美意識、社會心理和禁忌。
4.創意必須經過仔細推敲,力求深刻、巧妙、新穎、獨特,表意準確,經得起時間的考驗。
5.構圖要簡潔、美觀、適形(與其應用形式相適應)。
6.圖形和符號要簡潔、概括、有藝術性。
7.顏色應該簡單、強烈、醒目。
8.遵循標誌設計理念的藝術規律,創造性地探索適宜的藝術表現形式和手法,錘煉精準的藝術語言,使設計出的標誌具有較高的整體美感,獲得最佳的視覺效果。標誌藝術不僅具有壹般的設計藝術規律(如裝飾美、秩序美等。),但也有其獨特的藝術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