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後,認為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認為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予以駁回。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商標局對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是壹種行政行為,其行為準確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審查人員的責任心和業務水平。由於商標審查主觀性較強,審查標準的把握是很難統壹的。因此,申請人收到商標局的駁回通知後不要輕易放棄,而應認真研究駁回的理由。如果認為理由不成立,應及時申請復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