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未與中國大陸的任何公司簽署廣告或肖像使用協議。這家公司怎麽能未經我同意就用我的肖像做商品廣告呢?”驚訝之余,劉嘉玲再次來到世壹店,結果發現了印有自己肖像的“愛麗絲”產品,是廣東汕頭制造的。
找律師,無論如何都要通過法律解決這樣的侵權。劉嘉玲立即下定了決心。
當年7月18日,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劉嘉玲肖像權侵權案,引起了全國新聞界的關註。除了明星效應,這起整容肖像侵權案也被法律界視為“敲開了我國無形資產司法保護的大門”。
劉嘉玲起訴三被告,即第壹被告汕頭愛麗絲實業公司、第二被告上海第壹百貨商店、第三被告上海華聯百貨商店。本來要價是10萬元,但法院審理判決這些案件時,賠償金額壹直沒有超過1萬元。最後索賠10萬元。商業巨頭聯手“封殺”劉嘉玲,劉嘉玲與“兩家店”和解,撤訴。最後,汕頭愛麗絲承認侵權,願意賠禮道歉並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劉嘉玲得到65,438+00元。這個案子通過調解結案了。這筆6.5438億元的補償款也由劉捐給了希望工程。
以營利為目的,將公民肖像用於廣告、商標、裝飾經營場所等,屬於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沒有公民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