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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商標帶有欺騙性易使公眾誤認

商標帶有欺詐性在法律專業中被定義為商標混同。

商標混同是壹種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 為,嚴重危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公平和秩 序。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對商標混同行為進行了法律規制,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1.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2.擅自使用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 、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 包裝 、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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