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混同是壹種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 為,嚴重危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公平和秩 序。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對商標混同行為進行了法律規制,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1.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2.擅自使用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 、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 包裝 、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