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凡使用他人商標的,必須與商標持有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商標局備案後,必須保證生產的產品質量。
商標許可分為以下三類:
壹、獨占使用許可
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限、區域和方式內將註冊商標只許可給壹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不得按照約定使用該註冊商標。
第二,獨占使用許可
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限、地域和方式內將註冊商標只許可給壹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可以按照約定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不得許可他人單獨使用該註冊商標。
第三,通用許可
是指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在約定的期限、地域和方式內使用其註冊商標,可以自己使用該註冊商標,也可以授權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