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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使用別人的品牌和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凡使用他人商標的,必須與商標持有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商標局備案後,必須保證生產的產品質量。

商標許可分為以下三類:

壹、獨占使用許可

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限、區域和方式內將註冊商標只許可給壹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不得按照約定使用該註冊商標。

第二,獨占使用許可

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限、地域和方式內將註冊商標只許可給壹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可以按照約定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不得許可他人單獨使用該註冊商標。

第三,通用許可

是指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在約定的期限、地域和方式內使用其註冊商標,可以自己使用該註冊商標,也可以授權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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