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規定了三項限制條件:
(1)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不得註冊為商標。如食品中的元宵、麻花等。如果允許將元宵、麻花的形狀註冊為元宵、麻花的商標,並獨占使用,等於剝奪了其他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元宵、麻花的權利,是不公平的。
(2)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不得註冊為商標。如電動剃須刀刀片的形狀,是為達到壹定的技術效果設計的,而不是為了與其他剃須刀相區別,不具有商標的功能,如果允許將這種刀片的形狀註冊為剃須刀的商標,並獨占使用,將有礙此項技術的推廣與應用。
(3)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為商標。如鉆石特有的切割面造型,是鉆石具有實質性價值必需有的形狀,這個事實對任何鉆石生產經營者來講都是不可改變的。如果允許將鉆石特有的切割面造型註冊為鉆石的商標,並獨占使用,對其他鉆石生產經營者是不公平的。
禁止上述三維標誌註冊為商標,對於維護公平競爭,推動技術進步和促進商標事業的發展,都是十分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