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將未註冊商標作為註冊商標使用,或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使用未註冊商標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七條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七十八條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計算非法經營額,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壹)侵權貨物的銷售價格;
(二)未售出的侵權商品的價格;
(三)侵權商品實際銷售的平均價格已經確定;
(四)被侵權商品的中間市場價格;
(五)侵權人因侵權產生的營業收入;
(六)能夠合理計算侵權貨物價值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