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期滿之前十二個月可以進行續展並繳納續展費用,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續展次數不限。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可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若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註冊的,商標局將其註冊商標註銷並予公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