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壹天申請註冊,且於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商標應當對於這些申請註冊商標進行審查。
2、經審查,仍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符合初步審定的規定時,商標局應當通知申請人協商。商標局發出協商通知書之日起20天內,視為送達。
3、自協商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天內,有關申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未將協議書報送商標局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抽簽。
4、申請人均不能如期到達商標局或者均拒絕抽簽時,有商標局調查並作出裁定。審定壹個申請人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
5、抽簽議程由商標局審查處處長或者其指定的人員主持,有關審查員到場。當場填寫《商標審定抽簽決定書》,並由有關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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