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權人在使用商標時有不得擅自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
2、商標權人在使用商標時有不得自行轉讓註冊商標;
3、商標權人在使用商標時有按照約定使用註冊商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