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在商業經營環節中,商標的使用涉及與商品的制造直至商品銷售有關的所有環節,既包括原材料的提供,標識的制作、產品的加工、揀選等制作產品的商品初級階段,也包括商品的再包裝(修飾性)、倉儲、運輸、銷售等實現產品轉化為商品的成型階段。
第二、在商標表現形式上,商標的使用不僅指直接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裝物上標註或者貼附商標,還包括為銷售商品而開展的必要的、輔助性交易活動所使用的物品,比如合同、帳簿、商品交易文書等,同時,還包括為推銷商品做出的所有努力,比如商品廣告宣傳、商品展示。
第三、商標的使用不僅包括商標註冊人自己的真實使用,還包括通過商標使用許可等方式,授權他人使用,即他人被授權使用註冊人的商標的,視為商標註冊人自己的使用行為。
第四、商標使用人對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商業性使用。商業性使用行為不僅包括商業經營中的蠃利性行為,還包括為樹立商標形象、樹立與商標關系密切企業形象所做的非蠃利性行為,比如以商標命名的社會公益性活動,比如知識競賽、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等。在上述商標使用形式中,僅僅出於維持自己的商標而通過媒體公布等社會公開方式昭示自己商標註冊情況的行為,是否視為商標的商業性使用行為,筆者認為尚需進壹步研究。提出商標的商業性使用實際上對防禦性註冊商標提出挑戰。像防禦性註冊商標壹般情況下都不會被商標註冊人真正使用在被核定的商品上,它是對主要商品上商標專用權的被動保護方式,即純防禦性註冊,這樣的做法往往防不勝防,大多不會存在所核定商品上的實際混淆後果。而且還造成商標資源的浪費,給註冊人帶來極大的物質上和精神上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