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於註冊商標有明顯瑕疵如有損國家社會公***利益或缺乏顯著性的商標,商標局可依職權主動無效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無效該註冊商標。(二)對於不當註冊的商標,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無效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對核準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無效這壹註冊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或者無效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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