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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過程中能使用嗎

商標註冊 轉讓後,原商標註冊人不在享有其 商標 專用權,不可以繼續使用。 依據《 商標法 》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轉讓 註冊商標 的,轉讓人和受讓人需要簽訂轉讓協議。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是壹種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壹樣,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根據 商標權 人的意誌自由轉讓。將其註冊商標轉移給他人所有,轉讓註冊商標是註冊商標的主體發生變更,轉讓後的商標所有人不再是原註冊人,不再享有獨占權、使用權、處分權等權利。上述商標權利由受讓人享有。 商標轉讓 後,若原商標註冊人未經許可繼續使用該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其行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是違法行為。 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或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綜上所述,商標轉讓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不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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