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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和商標移轉的區別

法律主觀:

兩者的概念不同。商標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將其註冊商標贈送、售賣或轉讓他人所有和專用的行為。註冊商標轉移是指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情形。《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壹條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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