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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最早使用和連續使用的證明材料

最早使用應提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最早銷售發票或合同或該商標最早的廣告或商標註冊證復印件

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商標權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標專用權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標。商標不論註冊與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體現其價值,才能把商標的無形財產權轉化為物質財富。對於未註冊商標,只有不斷使用才能體現其商標的存在,才有可能通過使用產生顯著性,從而在相關公眾中產生知名度,否則,公眾就無從了解該商標,更談不上馳名了。對於註冊商標權利人,使用商標是其應履行的義務。因此,把商標使用的持續期限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壹個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3條第2項的規定,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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