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有關證據材料,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可從網上下載);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5、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6、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材料壹式兩份並標明正、副本:(壹)商標異議申請書;(二)異議人的身份證明;(三)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為由提出異議的,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商標異議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七條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材料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並自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後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後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並質證後可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