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行的德國商標法最初制訂於1968年,經1979年和1987年兩次修改。1979年修改時增加了保護服務商標的內容。商標法的實施細則是1986年修改生效的。 新的德國商標法於1995年1月1日生效。修改後的商標法包括;商標必須在審查後立即註冊。註冊商標將給予公告並且在3個月內可以對該註冊商標提出異議。這條重要的法規使得商標所有人即使在商標尚處於被異議時也可以對侵權行為起訴。新的商標法還包括保護理標誌的施行法規。
2、德國法律規定商標權的取得基於註冊。在德國,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可以依法申請註冊。
3、目前,德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德國於1995年12月20日認可《馬德裏協定議定書》,該議定書於1996年4月1日在德國境內生效。
4、德國采用的是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但是,申請註冊商標時,壹個申請可以包括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只是申請人應當按類別的多少繳納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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