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申請人未能在法定的補充證據期限內提供申請註冊前在先使用的證據,或者所提供的使用證據無效的情況下,商標局經審查後,將向所有申請人發出《商標註冊申請當日咨詢通知書》。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並提交書面協議。商標局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書面協議作出審查決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協議或協議無效的,視為協商失敗。
咨詢程序中的註意事項:
1.商標註冊的同壹天申請審查程序不接受共存協議,因此所有申請人經過協商只能保留壹個申請人的商標申請權;
2、書面協議應明確協商結果,且該結果不能引起權利沖突,影響評審結論;
3.書面協議的內容需要完整包含商標信息,包括商標申請號、商標名稱、指定商品或服務、申請人名稱等。
4.書面協議應由各方申請人簽字蓋章,並註明談判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