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丹麥商標申請:申請人向丹麥商標局提交商標申請文件,商標註冊官對商標申請文件進行初步審查,包括商標是否可註冊,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法》的規定。商標申請有問題的,商標註冊官會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補正商標申請文件。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正商標申請文件的,視為放棄商標;對通過審查的商標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商標進入公告期,在官方公告中公布,為期3個月。在公告期內,任何人都可以對商標提出異議。被裁定異議的商標或者無異議的商標,予以核準註冊,並頒發商標註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