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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字母不能作為文字商標的組成部分

能。

作為構成商標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註音符號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

根據我國新《商標法》第八條的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著其他組織的商標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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