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並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壹個企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並購後,被並購企業通過支付現金、發行股票或其他對價取得其他壹個或多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並繼續保留其法人資格,而其他壹個或多個企業在並購後失去獨立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174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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