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
商標的使用是指以經營為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用於服務或者與服務有關的物件上;用於商品或者服務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足以使相關公眾認其為區別該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誌的實際使用。
以下所稱“商標的使用”僅指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即”商標的法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