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商標註冊申請的方式為:商標註冊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撤回或者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來為自己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撤回。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