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商標的實質審查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完成。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的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改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或者修改。申請人不作說明或者修改的,不影響商標局的審查決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對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進行不正當的搶先註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完成對申請註冊商標的審查,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查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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