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知名品牌人物;
(二)牌匾、路牌、標語、地名、廣告、招牌、建築物墻壁及各類標牌;
(三)商品名稱、註冊商標、包裝和說明文字;
(四)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中使用的文字;
(五)公文、公章、證書、獎狀、櫥窗、屏風;
(六)信息技術產品用漢字;
(七)學校教育教學中使用的詞語;
(八)其他帶有公告和標誌的社會用字。第四條市教育行政部門是本市漢字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規劃、指導、管理和監督本市漢字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用字的管理和監督。
市人民政府建設管理、規劃、教育、出版、工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社會用字管理工作。第五條對社會用字管理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社會用字應當遵循國家頒布的統壹標準:
(壹)簡化字以國務院批準的《簡化字匯總》1986為準;
(2)異體字以文化部、中國語言文字改革委員會1955發布的《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為準;
(三)印刷用字應以1988國家語委和新聞出版署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準;
(四)漢語拼音字母的使用應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漢語拼音方案》1958為準;
(5)拼寫、分詞以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發布的《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為準;
(六)需要使用標點符號的,應以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公布的《標點符號用法》為準;
(七)國家頒布的其他相關標準。第七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使用或者保留繁體字、異體字:
(壹)文物古跡;
(2)姓氏中的變體;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品;
(4)手寫碑文、招牌;
(五)出版、教學、科研所需要的;
(六)註冊定型商標使用的文字;
(七)經國務院語言文字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第八條。壹般線路要從左往右走,如果真的要豎著走,就必須從右往左走。如果漢字和漢語拼音結合使用,必然橫行。第九條廣告中不得單獨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第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有關規定的組織和個人,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縣(市)區社會用字主管部門督促其限期改正,或者由工商、技術監督、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十壹條。公民可以對不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的社會用字提出批評和建議。第十二條對不能限期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屬、鍛鑄等貴重牌匾上的不規範用字,可暫掛書寫規範的標誌牌,但必須在漢字載體修復或更換時予以改正。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