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商標註冊中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即不同申請人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壹類別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商標註冊的,商標局按照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對申請日期在先的商標進行初步審定。不可避免的知識產權邊肖為您提供以下方法供參考。1.提交使用證據以證明商標的在先使用。我國《商標法》第三十壹條規定了在先申請原則的補充原則——在先使用原則。也就是說,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天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標上申請註冊時,將對在先商標的使用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壹般來說,如果是同壹天申請的商標,商標局會向同壹天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發出《補充使用證據通知書》。申請人必須在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天內提交商標在先使用的證據。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以標識商品的來源。”因此,符合上述標準的商標使用行為,如白酒生產企業將商標印制在酒瓶上、汽車生產企業將商標制成實物嵌入汽車前部、企業在廣告視頻中反復展示其商標等,均可作為商標使用證據提交。2.友好協商,自行解決。如果雙方提供的證據無效,或者分出勝負,商標局將在同壹天向每個申請人發出《商標註冊申請咨詢通知書》。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自行協商解決,並向商標局提交書面協議。這意味著壹方或多方將放棄申請該商標。但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雙方可以根據各自的需求達成有償或無償的協議,只要協議內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3.不容忽視。現場抽簽不願協商解決,或者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商標局將通知申請人以抽簽方式確定壹名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註冊申請。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申請者可以無所作為,“聽天由命”。在商標局發出的《商標申請同日抽簽通知書》上,明確標註了申請人參加商標申請同日抽簽的時間、地點和所需的相關材料。申請人接到通知後,需要嚴格按照規定準備相關材料,按時參加現場搖號。未按時參加抽簽,或者材料不齊全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駁回申請人的商標註冊申請。因此,參加搖號的申請人壹定要仔細閱讀相關通知和規定,切不可因粗心大意而錯失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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