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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與在先著作權沖突中如何掌握卡通形象作品

受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專利,在構成元素上與商標權、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客體有相似之處,導致存在權利沖突的可能性。本文通過案例淺析這些相似的權利客體之間的聯系以及沖突的判斷方法,希望有助於設計者增強避免侵權和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

在我國,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中有很多設計要點在於圖案、色彩等包裝類產品外觀,例如瓶貼、罐貼、包裝袋及包裝盒等。這些外觀設計與其他知識產權客體,例如作為著作權客體的作品、作為商標權客體的商標等,在內容上具有壹定的關聯性。設計內容相同或相似的客體,因審批、授權程序的不同等原因,可能獲得多項法律賦予的知識產權權利,如果這些權利屬於不同的主體,則會產生所謂的權利沖突問題。

為了解決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其他在先權利的沖突問題,相關法律法規作了專門規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壹步對“合法權利”進行解釋: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裝潢使用權等。《專利審查指南 (2010)》也對涉及權利沖突的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審查作出詳細規定:當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某壹外觀設計專利涉嫌侵犯其在先權利時,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應就其主張進行舉證,包括證明其是在先權利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及在先權利有效。

從實踐來看,以權利沖突為由提起的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件,多數涉及註冊商標和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極少數人未經許可在專利申請中使用了他人的註冊商標、作品,在獲得授權後,該專利權的實施會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文著重分析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商標權、著作權的沖突。

壹、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在先商標權

1、沖突的原因及表現

商標是區分不同個人和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顏色等要素及其組合。如其與外觀設計在構成元素尤其是圖案、色彩上近似,當外觀設計的部分或全部具有顯著的識別性,符合商標的註冊要件時,可以獲得核準註冊;反之,當商標結合到產品的包裝設計上時,又可能隨之獲得專利權。這導致外觀專利權與商標權在保護客體上具有壹定程度的交叉,易產生權利沖突問題。

2、沖突的判斷方法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首先需要審查請求人的主體資格及在先權利的有效性。請求人負有舉證責任,需要證明自己是在先商標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並且該商標權仍合法有效,處於保護期內。壹般情況下,請求人可提交商標註冊證明、續展證明、獨占許可協議等作為證據。

其次,對於沖突的實體判斷,主要借鑒商標行政程序中的方法,通常采用以下三個判斷步驟:

第壹,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與在先商標所應用的商品種類是否相同或相近;

第二,外觀設計專利對應部分是否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

第三,是否易於造成相關公眾認為該專利權的產品與商標應用的商品來源於同壹市場主體,或誤認為與其存在特定的聯系。

3、典型案例

“哈博思堡”酒包裝盒案

法國軒尼詩公司是全球聞名的葡萄酒生產商。該公司在中國註冊了著名的“手持戰斧”圖形商標,註冊號為第 890643 號,註冊有效期為 2006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0月 27 日。

專利號為201030139650.7 的“哈博思堡”酒包裝盒外觀設計專利涉及壹種酒包裝盒。法國軒尼詩公司於 2012 年針對該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涉案專利使用了與上述註冊商標相近似的設計,與請求人在先取得的商標權相沖突。經審理,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宣告決定,認為涉案專利與上述在先商標權相沖突,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首先,第 890643 號註冊商標的核定註冊日早於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仍處於有效期內,二者使用商品種類相同。其次,該專利中的“手持戰斧”標識和在先商標整體構圖均由底部弧形線條、手臂、戰斧等基本相同的部分構成,互為鏡像設計,屬於相似的設計。涉案專利在相同種類的產品上采用了與在先商標極為相似的標識,易誤導公眾,使其對該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打火機包裝盒案6編輯器使用方法

美國之寶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打火機制造商,在中國也註冊了其著名的“ZIPPO”系列商標,包括“ZIPPO”文字商標和“ZIPPO 及圖”商標。其中“ZIPPO 及圖”商標中,“ZIPPO”標識的字母“i”上的圓點變形成紅色火苗圖案,註冊有效期為 2003 年 3 月 14 日至 2013 年 3 月 13 日。

專利號為200630159047.9 的打火機包裝盒外觀設計專利涉及壹種包裝盒。之寶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該專利使用了與其註冊商標相似的產品圖案,壹經實施將造成與其商標專用權的沖突,請求判令專利權人不得實施該專利。

經壹審、二審後,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之寶公司的“ZIPPO 及圖”商標屬於在先合法權利,涉案專利壹旦實施,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品來源於之寶公司或與其存在關聯,從而誤導相關公眾,判令專利權人不得實施涉案專利。

之寶公司還以同樣的理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上述專利與之寶公司的在先商標權相沖突,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在先著作權

1、沖突的原因及表現

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如美術、攝影作品等。外觀設計的形狀、圖案設計要素以及“富有美感”的特質使其與這些作品在內容上存在重合的可能。例如,當壹幅美術或攝影作品作為圖案元素應用於產品外觀時,可能會獲得專利權的保護;或者產品獨特的外形設計使其具有高度的審美價值而成為實用藝術品時,也可能獲得著作權的保護。由於保護客體上的交叉,可能產生權利沖突問題。

2、沖突的判斷方法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判斷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在先著作權是否沖突,主要借鑒司法審判中的著作權侵權判斷方法,通常采用以下三個步驟:

第壹,主體的合法性。作者和其他根據法律規定能夠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著作權主體,壹般情況下,作者即著作權人。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視為作者,但需要提供主張著作權的作品的原件、底稿、書籍、著作權登記證書等證據。

第二,客體的合法性,即是否具有“獨創性”。根據審查實踐,在先作品多為美術、攝影作品等,壹般符合要求。

第三,沖突的實體判斷。采用“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標準,先看專利權人是否接觸或可能接觸過作品。這裏請求人負有舉證責任,可通過提交專利權人接觸過該作品的直接證據或該作品曾經公開過或發表過等間接證據來證明。再看外觀設計對應部分與在先作品是否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

3、典型案例 

“鳳凰涅槃”瓷瓶案

專利號為201130394300.X 的外觀設計專利涉及壹種鳳凰造型的瓷瓶。針對該專利,景德鎮法藍瓷實業有限公司於 2013 年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與其在先取得的著作權相沖突。經審理,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宣告決定,認為涉案專利與請求人的在先著作權相沖突,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決定認為 :請求人提交的國家版權局著作權登記證書能夠證明其對 FZ02108 號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該作品於2010 年 8 月 11 日前處於公眾可知的狀態,推定專利權人存在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性。

涉案專利與在先作品相比,在鳳凰造型的表現手法、設計元素的運用等各個方面均高度壹致,雖在器型上有所變化,但並未脫離在先作品的對於鳳凰造型的獨創性表達,所展現的設計與在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涉案專利的實施將會損害在先著作權人的相關合法權利,與在先著作權相沖突。

“會說話的湯姆貓”案

Outfit7 公司是知名移動遊戲開發商,其“會說話的湯姆貓”風靡全球。憑借這壹出色的遊戲及周邊產品,Outfit7 在全球獲得不菲的收入。遊戲的火爆也引來眾多廠商模仿,其中有不少“山寨”產品還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號為201230022409.5 外觀設計專利涉及壹種玩具產品。針對該專利,Outfit7 公司於 2014 年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涉案專利與其美術作品相似,與請求人在先取得的著作權相沖突。經審理,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宣告決定,認為涉案專利與在先著作權相沖突,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決定認為 :請求人提交的國家版權局著作權登記證書能夠證明對 2014-F-00141282 號作品享有著作權;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該作品至少於 2012 年 2 月 8 日即創作完成,並處於公眾可知的狀態,推定專利權人存在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性。

在先作品的卡通貓面部特征、身體比例等使整體形象明顯區別於其他卡通貓。涉案專利包含了在先作品的所有獨特識別特征,雖然細節有所不同,但壹般觀察者仍能壹眼認出二者為同壹卡通貓形象,因此,涉案專利與在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涉案專利為立體造型產品的外觀設計,在先作品為平面美術作品,涉案專利是對在先作品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其實施將會損害請求人的在先著作權,與在先著作權相沖突。

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商標權、著作權等的沖突,根本上源於“山寨”與“創新”的矛盾。靠耍小聰明、抄襲模仿,企業永遠成不了大器,國家也不會有很強的競爭力。隨著與世界經濟的融合,國內的知識產權意識和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在逐漸加強,但距離世界先進水平仍有不小的差距。摒棄“山寨”、促進“創新”是必定要走的漫漫長路。避免侵權、及時維權 , 也是我們亟待完善的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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