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不需要年審。由國家和省版權局下發的作品著作權自願登記證書,在全國乃至《伯爾尼公約》成員國都具有效力。商業模式的描述(文字與圖畫作品)可以登記,根據著作權的思想表達二分法。《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商業模式是創業者創意,商業創意經過運營,最終形成商業模式。版權保護的內容是思想、情感的表現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壹般來說,商業模式的閃光點是思想,而非表達方式,所以,版權登記只是商業模式的保護方式之壹,重要之處在於商業模式的運營,尤其是搶占先機。舉個例子,“紮心了老鐵”、“藍瘦、香菇”等這些詞只是簡單詞語,不符合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定義,不能構成文字作品,不構成版權保護的要件。但是如果把它加上相關的美術設計,形成美術作品再進行登記的話,有可能被通過。“綜藝節目模式”,是指綜藝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綜藝節目模式屬於思想範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廣告語只是簡單語句,不符合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定義,不能進行文字作品登記。但如果把簡單的廣告語加上相關的美術設計,可以形成美術作品進行登記。名字、標語、標題等同上。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按照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委托作品著作權屬於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約定的使用範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範圍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具有表明作者身份並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署名包括署真實姓名或筆名。作者的署名權保護期限不受限制,並且不得轉讓。也就是說,在著作權合同當中,任何有關作者署名權的轉讓、買賣、限制條款都是非法的和無效的,對作者不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