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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註冊商標被假冒如何維權?

我國采用商標註冊的制度進行保護,那麽如果未註冊商標屬於先使用的註冊商標,但是被註冊商標以侵權的名義起訴,這時候應該如何維權?除了提供註冊商標申請日之前要使用的證據外,還有壹個關鍵點:未註冊商標在申請日之前已經產生了壹定的影響。

壹、未註冊商標預先維權的成立條件

壹、審查“有壹定影響”的證據。

壹定的影響力其實是對商標知名度的認可。馳名商標的認定可以參考各種因素:相關公眾對商標的認知度、商標使用期限、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時間、程度、地域範圍,以及對商標有壹定影響的其他因素。

同時,與馳名商標在全國範圍內馳名不同,商標使用和宣傳的地理範圍需要在具有壹定影響力的判斷中予以考慮。壹般來說,有影響力的商標是指經過壹定時間的使用,並因壹定的銷量和廣告宣傳而在壹定範圍的相關公眾中為公眾所熟知,被視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未註冊商業符號。

二是“具有壹定影響”的標準。

我們認為,具有壹定影響的認定標準不宜過高,理由如下:壹方面,確立未註冊商標先用抗辯的出發點在於利益平衡。經營者之間,商標的價值來源於使用,商標權也是私權。可以通過註冊商標的行為壟斷商標權的商標註冊制度有天然的缺陷;

在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商標的價值在於識別。如果在先商標的使用人能夠在壹定範圍內建立消費者身份,即消費者將該商標與在先商標的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相聯系,則該商標在壹定範圍內存在的現實不會損害不被混淆的相關消費者的利益。

另壹方面,商標在先使用人的抗辯權不是壹項物權。它不像註冊商標專用權那樣是壹種近乎壟斷的權利,其權利範圍可以被“凍結”在原有的使用範圍內。也就是說,其在先使用的影響越大,其繼續使用的權利範圍就越大,反之亦然。對於影響不大的在先商標使用人來說,其意義在於免除其侵權責任,同時也不會無理阻礙後註冊商標的商業發展。

第二,對未註冊商標繼續使用的限制

雖然在先商標的使用不被認定為侵權,但對其繼續使用仍有限制。因為在商標註冊制度下,法律對註冊商標的保護力度很大,對未註冊商標的保護只能局限於對註冊商標申請前形成的商譽的保護。因此,“原始使用範圍”的認定對於在先商標使用人和註冊商標專用權人雙方的利益都非常重要。我們可以從商標使用的形式、主體、項目、地域四個方面來界定原始使用範圍。

對商標形式、使用人和項目的限制;

關於商標的形式,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自行變更商標,對於在先的未註冊商標,使用人顯然不能變更商標的形式,這應該是毋庸置疑的。除非是為了附加顯著標誌,與後來註冊的商標相區別。

根據上述通知,商標使用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壹般來說,只能隨企業壹起轉讓,不能單獨轉讓。因為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是對在先使用商標和註冊商標既有狀態的壹種維護,如果允許在先使用權人單獨授權或轉讓其使用權,這種既有狀態就會被破壞,在先使用權人與商標註冊人之間的競爭關系也會發生變化,比如將商標轉讓給商標所有人的競爭對手的做法。

對於商標的使用,在先商標的知名度僅限於原有的商品或者服務,繼續使用的範圍只能達到原有的商品或者服務,不能擴展到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新商標法實施後,應將原有商品認定為已使用未註冊商標的商品類別,重點是類別。

使用地理範圍的限制:

在先使用的地理範圍僅限於原始範圍。同時,在商標註冊制度下,存在這種不註冊商標的風險,使用者也應該有壹定的回避和容忍義務;而且需要註意的是,地理範圍並不等同於專利先占制度中的原始範圍,即原始生產規模。它所考慮的是商標知名度的地理範圍,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規模不受其原有知名度所輻射的地理範圍的限制。

同時,壹個更迫切的現實可能是,電子商務的出現突破了物理意義上的地理範圍的限制。如何界定原來的地理範圍?在傳統的分銷模式中,銷售網絡的地理覆蓋範圍直接反映了接受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範圍。在電子商務模式下,無論網站或網店是否可以視為銷售網點,相關消費者的範圍都是與網站或網店接觸的人,即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僅限於原網站或網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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