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其含義有兩種:
1,廣義非法;
2.狹義的非法。
廣義的違法是指壹切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只要違反國家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國人大和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規,都是違法的。
從狹義上講,非法性特指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在全國範圍內具有約束力的專門法律及其司法解釋。它不包括規範性法規。違反規範性法律法規就是違法。
法律依據
工商行政管理條例第壹條為了加強工商行政管理(以下簡稱工商行政管理)的組織建設,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工商所是區縣(含縣級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工商局)的派出機構。工商所的人員編制、經費開支、幹部管理和業務工作由區縣工商局直接領導和管理。第三條工商所的基本任務是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轄區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市場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經營,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第四條工商所按照經濟區域設置。工商所的設立,由區、縣工商局根據轄區大小、經濟發展和管理任務提出,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第六條工商所的職責包括:
(壹)辦理轄區內區、縣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初步登記、年檢和換證手續,並對區、縣工商局核準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監督集貿市場的貿易經濟活動;
(三)監督檢查管轄範圍內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調解經濟合同糾紛;
(四)受理、審核、上報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申請,監督管理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指導轄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正確申請商標註冊,並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
(六)監督管理轄區內設置、張貼的廣告;
(七)按規定代收代繳各種工商收費和罰款;
(八)宣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