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T法律性質的特殊性
BT特許權協議的特殊性在BT的運作中,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私人投資者進行BT項目建設,不同於政府對建設項目的審批。從不同的角度看,BT特許經營協議的法律性質可以有不同的定性。因此,BT特許經營協議不僅僅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也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為了特定的行政目標和履行行政職能而與相對人協商達成的協議。相反,BT特許權協議的內涵和外延早已突破了單壹學科的局限,延伸或涉及到民事、行政、經濟法等。,形成多學科交叉的邊緣綜合學科。
2.BT主體的特殊性
壹方是東道國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機構;另壹方面,私人投資者或企業,大多是外資企業,其中代表政府的政府或政府機構既是私人投資者或企業的平等夥伴,又是具體實施的監督者,即具有雙重身份。
3.BT投資對象的特殊性
作為BT的標的基礎設施,如橋梁、公路等,不同於其他投資項目,屬於社會公益事業,所在國享有絕對的建設權。同時,由於BT涉及國內用戶的利益,國家必須權衡國情和投資者的利益,行使決定價格和相應管理監督的權利。
4.BT法律關系的復雜性。
BT涉及投資、融資、建設、轉讓等壹系列活動。當事方和參與者包括所在國政府、項目主辦人、項目公司、項目貸款人、項目原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和其他可能的參與者。因此,BT投資在許多當事人或參與者之間形成了復雜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