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消字號就是消毒產品的批準文號,是經地方衛生部門審核批準的衛生批號。
在對消毒產品進行衛生安全評價時,應當對消毒產品進行檢驗,並對樣品的真實性負責。所有檢驗項目應當使用同壹個批次產品完成(檢驗項目應符合要求)?
首次申請備案的,應按規定檢測,檢驗應當在具備相應條件的消毒產品檢驗機構進行。並且檢測報告需要對產品符合性出具總的結論,檢驗機構應當符合消毒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實驗室資質認定,在批準的檢驗能力範圍內從事消毒產品檢驗活動。(實驗室不需要專門的授權)
對延續備案的,在對消毒產品進行檢驗時,只作關鍵項目。其中,消毒(滅菌)劑檢驗項目為有效成分含量、pH值和壹項抗力最強的微生物殺滅試驗,消毒(滅菌)器械檢驗項目為主要殺菌因子強度和壹項抗力最強的微生物殺滅試驗,生物指示物檢驗項目為含菌量的測定,滅菌化學指示物檢驗項目為顏色變化情況的測定。兩年內國家監督抽檢合格的檢驗項目可不再做。
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第壹類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有效期為四年,第二類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長期有效。?
法律依據:《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範》
第壹條 為加強消毒產品標簽和說明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生產、經營或使用的進口和國產消毒產品標簽和說明書。
第三條 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標註的有關內容應當真實,不得有虛假誇大、明示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作用和效果的內容,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應采用中文標識,如有外文標識的,其展示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二)產品名稱應當符合《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命名規定》,應包括商標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有多種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種有效殺菌成分的消毒產品,命名時可以只標註商標名(或品牌名)和屬性名。
(三)消毒劑、消毒器械的名稱、劑型、型號、批準文號、有效成分含量、使用範圍、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壽命等應與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或備案時的壹致;衛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應當符合產品執行標準規定的範圍。
(四)產品標註的執行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有關規範規定。國產產品標註的企業標準應依法備案。
(五)殺滅微生物類別應按照衛生部《消毒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進行表述;經衛生部審批的消毒產品殺滅微生物類別應與衛生部衛生許可時批準的壹致;不經衛生部審批的消毒產品,其殺滅微生物類別應與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消毒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壹致。
(六)消毒產品對儲存、運輸條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應在產品標識中明確註明。
(七)在標註生產企業信息時,應同時標註產品責任單位和產品實際生產加工企業的信息(兩者相同時,不必重復標註)。
(八)所標註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應為實際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