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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銷售假冒產品而被起訴。

1.“對方直接起訴,事前沒有溝通”:這個不違反規定。對方可以先和侵權人協商,再起訴,也可以不直接起訴就去法院。

2、“但日期在起訴日期之後,不知是否有效”:

(1)可以作為證據,證明妳之前的同款貨也是從他那裏進口的,但是證據不是特別強。

(2)建議妳再去找供應商,找個借口跟他談最後壹批貨的數量,價格,時間,偷偷記錄。如果數額較大,也可以找公證處的人陪妳去(不要暴露身份),或者找別人陪妳去,作為證人證明妳聽到了他說的話。

3.“店家讓我提供證據,但供應商只給了我產品名稱,沒有給我品牌名稱”:其實妳要提供的是妳的商品來自哪個供應商,也就是只要證明妳的商品是從合法渠道獲得的,妳不知道是侵權商品,並證明:誰給妳提供了什麽產品。

4.“我可以起訴他們嗎?”:妳要起訴誰?供應商?但妳實際上並沒有輸。如果已經被法院賠償,賠償後可以起訴供應商追償。

5.同仁堂聲稱是藥品?同仁堂索賠的金額,無論妳獲利多少,都是按照妳銷售侵權商品所獲得的利潤或者同仁堂在其侵權期間的損失計算的,包括同仁堂為停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如果沒有得到侵權利益,也可以由法院酌情作出50萬元以下的判決。

6.如果被認定為侵權,無論能否賠償,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當然,賠償的話,會酌情從輕處罰。

7.但是,我覺得妳的事情沒那麽嚴重:只要妳能證明妳有進貨渠道,妳不知道是侵權產品,妳就可以不負責任。依據是:《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是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遭受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侵權人因前款所列侵權行為獲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供貨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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