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二)還沒銷售,貨物價值金額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物價值金額***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壹)該罪主體為壹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二)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三)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
(四)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並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經銷包括批發、零售、代銷等形式。對於犯罪嫌疑人實施銷售假冒註冊商標時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只要能證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認定為明知。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立案標準: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立案標準是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行為人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