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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聯系與區別

雖然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的權利救濟手段,但這並不影響兩者之間的密切關系。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是解決行政爭議、監督行政機關行政管理、對受到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侵害的行政相對人提供救濟的法律制度。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聯系主要體現在:

①根據相同。都是基於行政爭議的存在,是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

②目的和作用是壹樣的。都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③復習的對象基本壹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是以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都需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但復議機關是行政機關,所以審查範圍應該更廣。同時,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及其後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合理性進行審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旨在解決行政糾紛,而不是民事糾紛。兩者都旨在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④條件相同。它是由應用程序發起的活動。這兩個程序的開始取決於對方的申請。

⑤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是權利救濟手段。兩者都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屬於救濟行為,具有事後性和申請依賴性,即都是事後監督手段,行政相對人的引入是前提。

⑥類似的法律關系。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都是中間裁決者,因此行政復議屬於行政司法的範疇,與法院的審判活動有許多相似之處。

⑦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行政機關作為行使行政權力的壹方無權提起。兩者都適用不訴不理原則,屬於申請型行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被申請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國家行政職能、作出行政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

今天,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適用的原則和程序也有許多相似之處。受案範圍基本相同,作出的裁決種類和執行手段基本相同。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不適用調解的原則,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都適用。

雖然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它們畢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兩種不同方式,兩者也有明顯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辦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法院,即審判機關。

2.性質不同。辦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其行為性質的不同: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於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壹種層級監督制度,對於相對人而言,是壹種行政救濟手段;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壹項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是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救濟手段。前者由行政訴訟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後者由程序法即行政訴訟法調整。

3.受案範圍不同。行政復議的範圍大於行政訴訟的範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必須屬於行政復議範圍;但屬於行政復議範圍的,不壹定屬於行政訴訟範圍。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僅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包括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以及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

4.審查標準不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是針對具體行政行為,但審查標準不同。行政復議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審查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此外,行政復議法擴大了申請復議的範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加全面的保護。

5.審判方式和審判制度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的監督制度,是高級行政權力對低級行政權力的監督。因此,監督是全面的,不僅限於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還包括對具體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甚至不僅包括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還包括對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章以下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審查。行政復議壹般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也就是說,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只審查行政案件的書面材料,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者其他復議參加人出庭,可以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行政訴訟壹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雙方都必須出庭,互相辯護。行政復議采用壹級復議制,也就是說,不得再次請求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在行政訴訟中,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的,可以依法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且行政訴訟是行使司法權審查行政行為,壹般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不屬於審查範圍。

6.處理權限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中解決爭議的權限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的權限有很大不同。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可以依法作出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確認、賠償損失等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改變原決定是常有的事,而行政訴訟只能改變顯失公平的行政處罰。這是因為在行政復議中,審查機關和被審查機關屬於同壹個制度主體,而在行政訴訟中,審查機關是司法機關,被審查機關是行政機關,是兩個不同制度的主體,受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分工的約束。

7.治療依據不同。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以行政法規為參照。

8.法律效果不壹樣。行政復議壹般沒有最終法律效力,相對人不服復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法律規定復議決定是終局的,復議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只有人大及其黨委系統的法律才有權規定哪些案件可以在行政復議中擁有最終裁決權。行政機關本系統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不能為自己設定終審權。地方性法規也無權規定行政復議的最終裁決權。行政訴訟具有最終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壹旦提起行政訴訟,訴訟的判決結果就是最終結果,行政機關不能再進行復議。行政訴訟的終審判決具有最終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如何銜接?

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問題。兩者之間的聯系壹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行政復議前。也就是說,相對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引起爭議的,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爭議。

相對人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時,仍可以申請行政訴訟或者直接申請行政訴訟。當然,如果直接申請行政訴訟,是不能再次申請行政訴訟的。因為行政訴訟的效力高於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終局的。還有兩種情況。壹種是法律規定相對人可以在復議和訴訟之間選擇。如果選擇行政復議,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比如《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國人出境入境管理法》都規定,對公安機關的處罰不服的,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選擇行政復議的,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另壹種是法律規定只能復議,復議決定是終局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比如《商標法》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註冊商標的行政爭議擁有最終裁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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