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詞是對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術原理、結構組成或者預期目的的醫療器械的概括表述。
特征詞是對醫療器械使用部位、結構特點、技術特點或者材料組成等特定屬性的描述。使用部位是指產品在人體的作用部位,可以是人體的系統、器官、組織、細胞等。結構特點是對產品特定結構、外觀形態的描述。技術特點是對產品特殊作用原理、機理或者特殊性能的說明或者限定。材料組成是對產品的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成分的描述。第七條 醫療器械通用名稱除應當符合本規則第六條的規定外,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型號、規格;
(二)圖形、符號等標誌;
(三)人名、企業名稱、註冊商標或者其他類似名稱;
(四)“最佳”、“唯壹”、“精確”、“速效”等絕對化、排他性的詞語,或者表示產品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五)說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語;
(六)未經科學證明或者臨床評價證明,或者虛無、假設的概念性名稱;
(七)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誇大適用範圍,或者其他具有誤導性、欺騙性的內容;
(八)“美容”、“保健”等宣傳性詞語;
(九)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第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醫療器械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第九條 按照醫療器械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的命名依照《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本規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