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之壹已陸續進入市場,對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部分種植業、養殖業農戶並未通過市場準入程序(即登記註冊)而進入市場,使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受到了種種限制與約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未經登記註冊,得不到其他市場主體的完全認可。種植業、養殖業戶有大量的交易行為需依靠市場調節,如:購買原料、農機具與勞動用工等需要大量資金的投入,申請銀行貸款只能以自然人的名義,雖然也能爭取到壹定量的資金,但根本滿足不了生產經營的需要。
農產品進入市場受到限制。種植業、養殖業戶生產的農產品必須推向市場,而農民進城進行“場地掛鉤”、“場廠掛鉤”就需簽訂聯營或租賃合同,但因未在工商部門登記,無營業執照,無法刻制印章,其只能以自然人的身份簽約,信譽程度和抗風險的能力大打折扣。
創建名牌阻力大。種植、養殖業戶的農產品要想打入市場,創建自己的品牌,就需要註冊商標、發布廣告,若以自然人的身份註冊商標、發布廣告,但很難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
提高社會地位難度大。誠實守信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種植業、養殖業戶要想得到社會的認可,提高知名度,就必須經工商機關或有關部門予以認定,獲得誠信經營的榮譽稱號,如:“消費者滿意單位”、“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等。但因是自然人,政府或行業協會暫時不會受理,這就對種植業、養殖業戶的生產經營活動也產生了不利的影響。
對農村種植業、養殖業登記註冊的可行性
隨著農民進入市場和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遇到的實際情況和經驗教訓,農民清醒地認識到了不登記註冊而進入市場帶來的弊病。鑒於此,工商機關應因勢利導,采取多種方式,為農民進入市場提供紮紮實實的服務。
廣泛宣傳發動。利用各種手段引導農村種植業、養殖業戶申請登記註冊。可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轄區工商所深入農戶摸清底數,突出重點,以點帶面,針對目前農民進入市場存在的問題,講解依法辦理登記註冊的重要意義及作用,讓農民打消顧慮,以實際行動促使農民感到工商機關是在為其進入市場提供服務,從而激發農民進行登記註冊的主動性。
采取多種形式,簡化登記程序,為農村種植業、養殖業戶辦理登記註冊。對已承包的責任田以生產糧食和其他農作物為主,從事生產經營的農戶,可以根據自願的原則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對種植業、養殖業戶,可以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還可以起字號。對聯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者,可以註冊為個人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種植業、養殖業戶和農戶可以用自有的實物、知識產權(商標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資金入股,根據優化發展環境的有關政策,註冊資金可以分期分批地註入。值得註意的是,農戶承包經營的土地和其他集體的財產均不得作為出資。
(中國工商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