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找知情人作證,也可以讓父母寫贈與合同。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公證處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設立的認證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建議》的有關規定,公證處應當成為履行國家公證職能,獨立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照市場規則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企業法人。
業務範圍:
公證處
1,各種法律行為的公證。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托、報表、招標、投標、拍賣、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設立股份制企業、有價證券轉讓、拒付票據、代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商品房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種社會活動、證據保全、繼承、收養、遺囑和贈與。
2、辦理各種法律文書的公證。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註冊證、存款證明、各種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學位證、成績單、結婚證、離婚證等。
3.對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進行公證。包括:事故、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系、國籍等。
4、辦理各種法律文書上的簽名和印章是否真實,復印件、節本、譯本、影印件和原件是否公證。
5.債權文書被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此外,公證處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意見,代表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為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五十七條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贈與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