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需要明確被執行人的資產範疇。
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財產形態不壹,數量大小有差別,但大同小異。
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固定資產(動產、不動產);現金;股權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權證);所購有價證券,包括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到期和未到期債權;其它應收賬款;無形資產,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委托律師查明如下信息:
(1)工商檔案查詢被執行人開戶行、賬戶、賬號,股權、子公司、分公司、股東身份證號碼、居住地址、驗資報告股東出資是否虛假、到位,有無抽逃出資。
(2)被執行人繳納水費、電費、稅款情況.
(3)知識產權可向國家商標管理局、專利局查詢。
(4)不動產的查找主要是到土地、房產、國有資產、林業等管理部門查詢。
(5)名下車輛情況應到當地車管所查詢。
積極協助人民法院調查或申請人民法院簽發財產調查令
對壹些不能核實或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調查的財產線索,應將財產線索提供給法院,積極協助法院調查和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壹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