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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古代或者歷史上的地名能否用於商標?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審查標準》中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包括縣級的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地級的市、自治州、地區、盟;省級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兩個特別行政區即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以我國民政部編輯出版的《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區劃簡冊》為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包括全稱、簡稱以及縣級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的旅遊城市的拼音形式;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則是指我國公眾知曉的我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稱、簡稱、外文名稱和通用的中文譯名。

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是指地名作為詞匯具有確定含義且該含義強於作為地名的含義,不會誤導公眾的。

(壹)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商標的審查

商標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構成,或者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判定為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相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地名具有其他含義且該含義強於地名含義的。

2、商標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而在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征,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

3、申請人名稱含有地名,申請人以其全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

4、商標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的簡稱組成,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等特點誤認的。但容易使消費者對其指定商品的產地或者服務內容等特點發生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駁回。

5、商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的旅遊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構成,且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

6、地名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

(二)含有公眾知曉外國地名的商標的審查

商標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構成,或者含有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的,判定為與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相同。但商標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整體具有其他含義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除外。

(三)商標文字構成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同,但字形、讀音近似足以使公眾誤認為該地名,從而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的規定予以駁回。

(四)商標由上述規定以外的公眾熟知的我國地名構成或者含有此類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駁回。但指定使用商品與其指示的地點或者地域沒有特定聯系,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除外。

(五)商標所含地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誌相互獨立,地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適用《商標法》的相關規定。

商標所含地名與申請人所在地不壹致的,容易使公眾發生誤認,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的規定予以駁回。

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其所在地以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載明的住址為準;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所在地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住所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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