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產權可以用金錢來估價,而且壹般是可以轉讓的。當受到侵害時,需要以財產的形式進行救濟。財產權既包括財產權,也包括債權和繼承權,還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知識產權保護的定義:
知識產權是指對人類智力勞動所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的所有權。它是根據各國法律在壹定時期內授予符合條件的作者、發明人或成果所有者的專有權利。壹般認為包括版權和工業產權。著作權(版權),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工業產權是指權利人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制造商名稱、來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
保護公民財產權的定義:
產權與人類文明是互動的,即產權促進了人類文明的發展。毫無疑問,中國的經濟制度是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的。但與此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十六大“完善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制度”的表述和民法典草案將國有資產和私有財產作為平等的法律保護對象,確認了我國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知識產權保護的特點:
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國際經濟秩序的戰略制高點和各國激烈競爭的焦點之壹。具體表現為:壹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面臨挑戰,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圍不斷擴大。例如,在專利領域,美國對包含計算機程序的計算機可讀載體、基因工程和互聯網上的商業模式等發明給予專利保護。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創新空間受到極大抑制。如何科學合理地確定專利保護的範圍,已經成為壹個緊迫而有意義的研究課題。世界銀行在1998年底發布的報告中指出:“日益加強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立法有擴大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差距的危險。”二是近年來,壹些發達國家大力推進專利審查國際化,提出打破專利審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專利”,即少數國家負責專利審查並授予專利,其他國家承認審查結果。所謂“世界專利”,實質上是世界各國的專利審查工作,由美國、日本、歐洲等少數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局進行。第三,知識產權被納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管轄範圍。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並重,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三大支柱,貨物貿易規則和爭端解決機制被引入知識產權領域。根據世貿組織的規定,世貿組織的任何成員都會因為知識產權保護不力而在貿易中遭到交叉報復。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國際貿易的前沿。隨著關稅的逐步降低和取消,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將更加突出。第四,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調整和制定了面向新世紀的知識產權戰略,並將其納入國家經濟和科技發展的總體戰略。
民事財產權的主要特征:
主題限制
物權的主體僅限於實際享有或者能夠取得財產的人。它既不像所有人都享有的人格權,也不像親屬權。只要和別人有關系,就享有親權。財產權的客體僅限於這種社會制度下法律允許私人(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東西。比如,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土地屬於國家(全民所有),不能私有,所以土地不能作為民事權利成為私有財產權的客體。也就是說,債權上也是這種情況。所謂不相容,是指不能成為交易客體因而也不能成為債權客體的東西。所以,財產權的情況往往因各國的社會制度而不同。從歷史上看,奴隸制下的財產權狀況與資本主義、現代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下的財產權狀況有很大不同。在這壹點上,財產權是壹種與社會制度密切相關的權利,與親權中的人格權有很大區別。
屬性值
除極少數例外,產權是有財產價值的,這種經濟價值是可以用金錢來計算的。通常說到這壹點,私人信件、情人遺物(如頭發)也可以作為歸屬主體。在這種情況下,這些東西成為交易的標的,也就有了經濟價值。
非特異性
產權原則上可以處置,不具有排他性。可支配意味著可轉讓和可繼承;可以丟棄。不具有排他性,所以可以由他人行使。壹般來說,權利的歸屬可以與權利的行使相分離,例如未成年人的權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產人的權利由破產管理人行使,失蹤人或被禁止管理財產的人的權利由管理人行使。當然也有壹些獨家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