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識產權的特征 1、客體具有非物質性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具有非物質性的作品、創造發明和商譽等,它具有無體性,必須依賴於壹定的物質載體而存在。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物質載體所承載或體現的非物質成果。這就意味著,獲得了物質載體並不等於享有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其次,轉讓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不等於同時轉讓了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最後,侵犯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不等於同時侵犯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 2、特定的專有性 專有性又稱排他性,是指非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法律特別規定,他人不得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否則構成侵權。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與物權的專有性存在諸多差異,表現在: (1)專有性的來源不同。由於作品、發明創造等非物質性的客體無法像物那樣被占有,人們難以自然形成對知識產權利用應當由創作者或創造者排他性控制的觀念。相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來自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侵犯專有性的表現形式不同,保護專有性的方法不同。對物權專有性的侵犯壹般表現為對物的偷竊、搶奪、損毀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侵占,而對知識產權專有性的侵犯壹般與承載智力成果的物質載體無關,而是表現為在未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缺乏法律特別規定時,擅自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 (3)專有性受到的限制不同。知識產權受到的限制遠多於物權,如《著作權法》就規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均構成對著作權專有性的限制。此外,還有時間性、地域性的限制等。 3、時間性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有多數知識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的,壹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保護了。創造成果將進入公有領域,成為人人都可以都利用的公***資源;商標的註冊也有法定的時間效力,期限屆滿權利人不續展註冊的,也進入公有領域。 4、地域性 除非有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特別規定,否則知識產權的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其原因在於知識產權是法定權利,同時也是壹國公***政策的產物,必須通過法律的強制規定才能存在,其權利的範圍和內容也完全取決於本國法律的規定,而各國有關知識產權的獲得和保護的規定不完全相同,所以,除著作權外,壹國的知識產權在他國不能自動獲得保護。 三、知識產權的救濟手段 臨時措施是指法院在對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最終判決之前,先行采取的保護當事人利益的措施。這種措施在許多情況下對於制止正在或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保存重要證據、防止損害後果進壹步擴大和導致無法彌補的損失是至關重要的。我國《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規定了訴前保全措施及訴中保全措施。 1、行為保全 知識產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作出壹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壹定行為等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采取臨時禁令措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是否穩定; (2)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 (3)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4)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利益; (5)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如是否提供擔保)。 2、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在提起訴訟之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以避免當事人在判決前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知識產權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3、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有可能毀損、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對證據進行保護,以保證其證明力的壹項措施。證據保全的意義,在於保護證據的證明力,使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材料不因有關情形的發生而無法取得或喪失證明作用,以此來滿足當知識產權人證明案件事實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 人民法院接受訴前財產或證據保全申請後應於48小時內作出裁定,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在采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申請人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解除保全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國家知識產權局是是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行政級別為副部級。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於知識產權歸誰管的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