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執業註冊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個體醫師或者其所屬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註冊機關報告,並辦理註銷註冊:
(a)死亡或被宣布失蹤;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受到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經培訓後仍不合格的;
(五)連續兩個考核周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
(六)暫停醫師執業兩年;
(七)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執業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或者塗改醫師執業證書的;
(九)參加有組織的醫師資格考試作弊的;
(十)本人主動申請的;
(十壹)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的不適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壹)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完成壹年試用期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具有高等院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滿二年;取得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學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滿五年。
第十六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師所屬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30日內向批準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由衛生行政部門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a)死亡或被宣布失蹤;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受到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壹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後,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暫停醫師執業兩年;
(六)有國務院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不適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其他情形的。被註銷登記的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註銷登記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百度百科-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