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徽由商神手杖與金色鑰匙叉組成。商神手杖代表國際貿易,鑰匙象征海關為祖國把關。關徽寓意著中國海關依法實施進出境監督管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三條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愛護並依本辦法正確使用關徽及其圖案。
非海關單位和非海關工作人員不得使用本辦法所指之關徽。第四條 下列場所可以懸掛關徽:
(壹)各級海關的辦公場所;
(二)進出境口岸的海關監管場所;
(三)海關舉行重要會議和活動的場所;
(四)海關院校;
(五)海關總署認為應當懸掛關徽的其他場所。第五條 關徽應當端正懸掛在海關辦公地點正門上方的正中處、會場主席臺上方的正中處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其背景應為莊重的純色。
不得懸掛破損、汙損或者不符合規格的關徽。
關徽懸掛後應予以適當的維護。第六條 下列物品可以使用關徽圖案:
(壹)海關制發的業務單證、封誌、標記;
(二)海關人員的執法或者身份證件,如調查證、稽查證、工作證等;
(三)海關制服上的標誌和佩飾;
(四)海關車輛、船艇和專用設備;
(五)海關在公務活動中使用的物品,如證書、獎狀、獎品、信封、信箋、圖片、名片、禮品等;
(六)以海關的名義出版、拍攝、印刷的書籍、報紙、雜誌、音像制品等作品;
(七)海關總署認為可以使用關徽圖案的其他物品。第七條 關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壹)商標、廣告、商品的裝飾和標識;
(二)日常生活陳設、用品和裝飾(海關在公務活動中制作的禮品除外)及其他非海關用品;
(三)以個人名義出版、印刷或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作品;
(四)海關總署規定不得使用關徽圖案的其他物品。第八條 經海關總署決定或批準,海關可使用關徽圖案與其他圖案組合而成的徽記、標誌或圖案。第九條 關徽及其圖案由海關指定的單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關徽制作說明》規定的標準制作。第十條 海關對關徽的使用有權利和義務實施監督檢查。
海關或海關工作人員不按本規定使用關徽及其圖案的,由上級海關或本級海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關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非海關單位和非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本規定所稱之海關關徽的,由該單位所在地海關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關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十壹條 本辦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