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合同糾紛,包括工礦產品買賣合同糾紛、農副產品買賣合同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等。
(2)供用電合同糾紛,包括供電、供氣、供水、供熱等合同糾紛。
(3)贈與合同糾紛,包括贈與合同糾紛和遺贈合同糾紛。
(4)借款合同糾紛,包括各種長短期限的民事或商事借款合同糾紛。
(5)租賃合同糾紛。
(6)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包括融資租賃關系中的買賣合同糾紛。
(七)合同糾紛,包括來料加工合同、來件加工合同、補償貿易合同等。
(8)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糾紛和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糾紛。
(九)運輸合同糾紛,包括水路、鐵路、陸路和航空運輸合同糾紛。
(10)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合同糾紛、技術轉讓(專利技術轉讓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技術咨詢合同糾紛、技術服務合同糾紛等。
(11)托管合同糾紛。
(12)倉儲合同糾紛。
(13)委托合同糾紛。
(14)傭金合同糾紛。
(15)中介合同糾紛。
(16)保險合同糾紛,包括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和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17)民間借貸合同糾紛。
(18)擔保合同糾紛,包括擔保合同糾紛、抵押合同糾紛、質押合同糾紛、留置合同糾紛。
(19)不動產合同糾紛,包括不動產買賣、租賃合同糾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等。
(20)合同糾紛,包括農村承包。
(21)勞動合同糾紛,包括雇傭合同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涉外勞動合同糾紛等。
(22)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專利合同糾紛、商標合同糾紛和著作權合同糾紛。
(23)中外合資企業合同糾紛、中外合作企業合同糾紛、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等。
(24)臺灣合夥合同糾紛,包括隱名合夥合同糾紛。
(25)其他合同糾紛,如固定培訓合同、票據貼現合同、儲蓄合同、影視合同、廣告合同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69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