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釋
在不違背規則和原則的前提下,各國可根據不同級別的比賽(如16歲以下青少年比賽、35歲以上比賽、女足比賽)進行如下改動:
1.比賽場地的大小;
2.遊戲球的尺寸、重量和材料成分,
3.目標的寬度和高度;
4.比賽時間;
5.替補人數。
任何其他改變都應該得到國際足球理事會的批準。對於裁判員、巡邊員、運動員和官員來說,男子足球比賽的規則同樣適用於女子。
2)比賽場地
(1)場地面積:場地應為長方形,長度不超過120m或小於90m,寬度不超過90m或小於45m(國際比賽場地應不超過110m或小於100m且不超過75m或小於64m)。在任何情況下,長度必須超過寬度。
(2)畫線:根據比賽場地平面圖畫出清晰的線條,線條寬度不超過12cm,不做V型槽。較長的兩條線叫邊線,較短的線叫球門線。在球場中間畫壹條穿過球場的線,叫做中線。應明確標出場地中心,畫出以該點為圓心,以9.15m為半徑的圓,稱為中圓。在場地的每壹個角落,應豎立壹根高度不低於1.50m的平頂旗桿,並在其上系壹面小旗子。類似的旗幟和旗桿至少可以豎立在場地兩側中心線邊線外:米處。
(3)球門區:在比賽場地兩端距門柱內側5.50米處的球門線上畫壹條與球門線垂直的長5.50米的線,壹端與球門線相連,另壹端畫壹條與球門線平行的連線。這三條線和球門線範圍內的區域稱為球門區。
(4)罰球區:在比賽場地兩端的球門線上,距門柱內側16.50米處,畫壹條與球門線垂直的長16.50米的線進入場地,壹端與球門線相連,另壹端畫壹條與球門線平行的連線。這三條線和球門線範圍內的區域稱為罰球區,兩條球門線之間的距離為65438。以點球點為中心,以9.15m為半徑,在罰球區外畫壹條弧,稱為點球弧。
(5)角球區:以邊線與球門線的交點為中心,以1米為半徑,向場內畫出四分之壹圓弧,此圓弧內的面積稱為角球區。
(6)球門:球門應位於各球門線的中心。它由兩個垂直的球門柱組成,球門柱之間的距離為7.32米,與西角旗點的距離相等,球門柱的下邊緣離地2.44米。為了確保安全,固定球門和活動球門都必須穩定地固定在場上。門柱和橫桿的寬度和厚度應對稱相等,不得超過12 cm。球網系在球門柱、橫梁和球門後面的地面上。球網要適當撐起,讓守門員有足夠的活動空間。
註意:網可以由大麻、黃麻或尼龍制成。尼龍繩可以,但壹定不能比麻或麻繩細。
國際理事會的決議:
(1)國際比賽場地大小應為:最大110x75m,最小100X64。
(2)必須嚴格執行全國性協會對比賽場地大小的規定。舉行國際比賽時,必須在比賽前將比賽場地或體育場大小通知客隊協會。
(3)本局通過的比賽規則的量度對照表:
130碼:120米8英尺:2.44米。
120碼:110米5英尺:1.50米。
110碼:100米28英寸:0.71米
100碼:90米27英寸:0.68米
80碼:75米9英寸:0.22米
70碼:64m 5英寸:0.12m。
50碼:45米3/4英寸:0.019米
18代碼:16.50米長/2英寸:0.0127米
12代碼:11米3/8英寸:0.010米。
10碼:9.15米14英文二:396克
尺碼8:7.32米16英文梁:453克
尺寸6: 5.50米8.5磅/英寸2: 600克/平方厘米
1碼:1米15.6磅/平方英寸:1100克/平方厘米。
(4)球門線應與門柱和橫梁等寬,使球門線與門柱前後邊緣壹致。
(5)從球門線量起5.50m和16.50m時(畫出球門區和罰球區),必須刨出立柱內側。
(6)體育場每個區域的邊界寬度,須包括在該區域的面積內。
(7)所有足協都應提供標準裝備,特別是在國際比賽中,特別註意球的大小、尺寸和其他裝備。如果不符合要求,必須上報國際足聯。
(8)在按照競賽規則舉行的正式比賽中,如果球門橫木錯位或折斷,應立即暫停或終止比賽,除非將橫木恢復到原來的位置或更換新的橫木,不再對球員構成危險。不允許用繩子代替橫桿。
在友誼比賽中,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如果移走橫桿,不再對球員造成危險,可以在沒有橫桿的情況下恢復比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用繩子代替橫桿。如果球在沒有繩子的情況下越過門柱之間的線,裁判在認為高度低於橫梁時,應判定為制勝球。
停止遊戲後恢復遊戲時。裁判應該把球扔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方,重新開始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通過在比賽停止時將球落在離球最近的球門區線上,並與球門線平行來恢復比賽。
(9)全國性協會可在本規則第壹章規定的範圍內,對橫桿和門柱的厚度和寬度的最大和最小尺寸作出適當規定。
(10)門柱和橫桿必須由木材、金屬或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的其他材料制成,形狀可以是正方形、長方形、圓形、半圓形或橢圓形。門柱和橫桿不允許用其他材料或其他形狀制成。門柱必須是白色的。
(11)國際比賽前增加的表演賽,只有在雙方代表和裁判(負責國際比賽的裁判)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在比賽當天進行。
(12)各國足協,尤其是舉辦國際比賽時:
場外的攝影師數量必須受到限制。
在兩條球門線(攝影師的極限線)後面各畫壹條線。該線距離角旗至少2米,球門線與球門線的交點至少3.50米,門柱至少6米。
攝影師不允許超過限制線。
不允許使用人工光源,如閃光燈。
3)球的介紹
比賽用球應是圓形的,其外殼應由皮革或其他認可的材料制成,其結構中不得使用可能傷害運動員的材料。
球的周長不得大於71厘米或小於68厘米。比賽開始時球的重量不能超過453克或低於396克。充氣後,其壓力應等於0.6-1.1大氣壓(海平面),相當於600-1100g/cm '。比賽期間,未經裁判允許,不得更換比賽用球。
國際理事會的決議:
(1)比賽用球是比賽場地所屬協會或俱樂部的財產。比賽結束時,球應該交給裁判。
(2)國際理事會隨時決定造球材料。任何被許可的材料都必須得到國際理事會的批準。
(3)根據國際理事會批準的規則,球的當量重量為14至16,即396至453克。
(4)比賽中如果球斷了或漏了,應立即停止比賽,在原球斷掉的地方用新球重新開始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通過在比賽停止時將球落在離球最近的球門區線上,並與球門線平行來恢復比賽。
(5)死球漏球,按相應裁判使用新球,死球換球。
(6)未能做到這壹點將被視為不可替代。
4)玩家數量
(1)兩隊參加壹場比賽,每隊球員不超過11,其中必須有壹名守門員。
(2)國際足聯、洲際足球協會或國家足球協會組織的有正式比賽規則的比賽,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替補:
(a)獲得相關國際或國家協會的批準。
(b)根據下文(c)中的限制,競賽規則應規定是否有替補隊員,替補隊員的人數以及允許多少名替補隊員。
(c)在任何比賽中,每支隊伍最多允許有兩名替補隊員,根據競賽規程的要求,這些替補隊員必須在賽前交給裁判。
在五個替補名單上。
(3)其他任何比賽,可按上述規定更換替補隊員,或賽前雙方協商達成不超過5名替補隊員的協議,並在賽前告知裁判員。如未通知裁判或雙方未達成協議,替補隊員不得超過兩名。在任何情況下,替補球員都必須在賽前按要求交給裁判的替補名單(不超過5人)中。
(4)其他任何球員都可以和守門員交換位置,但必須提前通知裁判,在比賽成為死球時交換位置。
(5)更換守門員或其他隊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則:
(a)在替換前通知裁判。
(b)替補隊員只有在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允許後才能進入比賽場地。
(c)比賽死球時替補隊員應從中線進入。
(d)被替換的球員不得再次參加比賽。
(e)無論替補球員是否上場,裁判都有權對他們行使權力。
(f)當替補球員進入比賽場地時,他是場上的球員,被替換的球員不再是場上的球員,因此替補結束。
罰款:
(1)對於違反本章規則4的人,不應該暫停比賽,在比賽成為死球時,立即警告所有相關玩家。
(2)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允許進入比賽,應停止比賽,並視情節給予替補隊員警告、責令退場或責令退場。裁判應該在球被暫停的地方進行拋球,以恢復比賽。除非球在球門區。在這種情況下,當比賽停止時,球應該落在與球門線平行的最近的球門線上。
(三)相關選手違反本章其他任何規則的,予以警告。如果裁判暫停比賽並執行警告,對方球隊應在暫停時球所在的地方踢壹個間接任意球,以恢復比賽。如果罰本方球門區的任意球,比賽暫停時可以在球所在半場球門區的任何地方執行;如果在對方球門區罰任意球,應在平行於離暫停比賽地點最近的球門線的球門線上執行。
(4)比賽規則要求賽前將替補隊員名單交給裁判的,不按此執行的,按無替補隊員處理。
國際理事會的決議:
(1)每支球隊的最低人數由各國足協確定。
(2)區域市政局認為,如任何隊的隊員少於7名,該場比賽即屬無效。
(3)比賽開始前被責令上場的球員,可以在註冊的替補球員中選擇壹名進行替補,開球不得因替補而延誤。比賽開始後被責令上場的球員不得換人。
替補名單上的替補隊員,無論比賽開始前還是開始後,都不得被替換。決議僅指違反規則第十二章被勒令離場的球員,不適用於違反規則第四章的球員。
11)中獎方法
除非規則另有規定,如果整球從門柱之間和橫梁下越過球門線,而不是被進攻者的手拋出或帶入,用手或手臂故意推入球門(守門員在自己的禁區內除外),則進攻者贏得壹球。
在壹場比賽中,進球多的隊為勝隊。如果雙方都沒有贏,或者贏的次數相等,這場比賽應該被稱為“平局”。
國際理事會的決議:
(1)規則第十章規定的中獎或抽簽方式不得改變。
(2)在任何情況下,如果球在進入球門前被外界幹擾阻止,都不能判定為致勝球。如果比賽中出現這種情況,除了罰點球,比賽應該暫停,裁判應該在事故發生的地方丟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在這種情況下,球應該落在與停止比賽時球所在位置最近的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
(3)如果壹名觀眾進入球場,試圖阻擋球進入,但未能碰到球,如果球進入球門,應判進球。如果觀眾觸球或幹擾比賽,裁判應暫停比賽,將球落在事故現場,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在這種情況下,球應該落在與停止比賽時球所在位置最近的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
12)越位
1.任何比球更靠近對方球門線的進攻者都處於越位位置。以下情況除外:(a)球員在自己的半場。
(b)至少有兩名對方隊員比該隊員更靠近對方球門線。
2.當球員踢球或觸球,隊員越位,裁判認為球員有以下行為,應判越位:
(a)幹擾比賽或對方;(b)試圖從越位位置中獲益。
3.在下列情況下,球員不應被判越位:
(a)球員僅處於越位位置;(b)球員直接接住球門球、角球或將球拋出界外。
4.如果壹名球員被判越位,裁判應判對方球員在越位位置踢壹個間接任意球。如果球員在對方球門區越位,那麽這個任意球可以在他越位的球門區的任何地方執行。
國際理事會的決議:
(1)越位是以隊友傳球給他的瞬間來判斷,而不是以他接到球的瞬間來判斷。如果球員處於非越位位置,當隊員傳球給他或者踢任意球時,如果球員在球飛起來的時候往前跑,不構成越位。
(2)如果進攻方與對方倒數第二個防守方平行,或者與對方最後兩個或以上防守方平行,那麽進攻方不越位。
13)犯規和不當行為
壹名球員故意違反以下九項中的任何壹項,即:
(a)踢或試圖踢對方隊員;
(b)絆倒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後或前方伸展或彎腰,絆倒或企圖絆倒對方。
(c)跳向對方隊員。
(d)與對方隊員發生暴力或危險的碰撞。
(e)從背後打擊對方隊員,除非對方隊員正在阻擋。
(f)確保試圖攻擊對方球隊的球員不得向對方吐口水。
(g)拉扯對方隊員。
(h)推對方隊員。
(I)用手觸球,例如用手或手臂運球或推球(本方禁區內的守門員除外)。
以上所有情況,都應該判對方在犯規地點踢壹個直接任意球。如果犯規地點在對方球門區,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的任何地方執行。
如果防守隊員在自己的禁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的任何壹項,則應判罰點球。
在比賽過程中,如果防守方在本方禁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的任何壹項,無論當時球在哪裏,都應判點球。
壹名球員犯了以下五種犯規中的任何壹種,即:
1.裁判認為他的動作很危險,比如試圖踢守門員已經接住的球。
2.當球不在相關球員的控制範圍內時,目的不是為了球而做出所謂的合理撞肩。
3.故意阻擋對方而不踢球的球員,例如,在球和對方之間跑動或用身體阻擋對方。
4.與守門員發生碰撞,但下列情況除外:
(a)當守門員接球時;
(b)守門員阻擋對方隊員;
(c)守門員在自己的球門區之外。
5.當守門員在罰球區時:
(j)用手控制球後再接住球,在不使球進入比賽狀態的情況下,持球、拍球或向空中任意方向拋球,行走4步以上。
(6)持球後,在行走4步的過程中,行走前後,球雖已進入比賽狀態,但未被禁區外隊員或禁區內外的對方球隊觸及。球員觸球前,應按第5(c)條的情況,再次用手觸球。
(j)隊員故意將球踢給守門員後,守門員用手觸球。:
(d)裁判認為球隊出於戰術目的,故意停止比賽,拖延比賽時間,使球隊獲得不當利益。
以上所有情況,都應該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判對方在犯規地點踢壹個間接任意球。
在下列情況下,球員應該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J)比賽開始後,球員未經裁判允許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或在比賽期間離開(意外事故除外),無論是哪種情況。
如果裁判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對方將根據第13章的具體情況,在暫停比賽時,在球所在的地方踢壹個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犯規球員有其他更嚴重犯規情節的,按照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k)該隊員持續違反規則。
(l)以言語或行動表達對裁判決定的不滿。
(m)有不適當的行為者。
除了比較嚴重的犯規,球員的行為屬於上述最後三項中的任何壹項,都要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給予黃牌警告,並責令在犯規地點踢壹個間接任意球。
如果裁判員認為壹名球員有下列情況,應責令其上場並出示紅牌:
(n)實施暴力行為。
(o)嚴重犯規。
(p)使用汙言穢語或辱罵。
(q)在被出示黃牌警告後,他因犯規再次被出示黃牌警告。由於處罰,比賽暫停。如果球員沒有違反其他規則,則根據第13章的具體情況,判對方在犯規地點踢壹個間接任意球。
國際理事會的決議:
(1)如果守門員在禁區內接球,故意用球投擲或推搡對方,裁判應判罰點球。
(2)當壹名球員背對另壹名球員躲避對方球員的鏟球時,對方球員可以用非危險動作沖撞。
(3)在球門區,如果裁判認為進攻球員故意無球沖撞對方守門員,應判防守球員間接任意球。
(4)裁判應對球員的不當行為給予警告,並責令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5)比賽開始後,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的球員應在邊線外“向裁判報告”。裁判要用明確的手勢讓球員清楚地知道可以入場。裁判不壹定要等到比賽是死球才示意球員入場,但什麽時候示意應該由裁判決定(不適用犯規規則第四章的規定)。
(6)規則第12章中,不要求裁判暫停比賽以警告球員,在比賽成為死球後可以使用有利條款警告球員。
(7)球員蓋球時,自己並不觸球,而是試圖阻止對方球員觸球。這不屬於規則第12章第3段所指的犯規。因為球在球員的控制之下,他可以根據戰術需要去蓋球。在這種情況下,對方隊員可以進行合理的碰撞。
(8)當球員故意上下擺動手臂,移動位置阻止對方球隊前進,迫使對方球隊改變方向時,雖未發生身體接觸,也應視為不當行為。裁判應該給球員壹個警告,判給對方壹個間接任意球。
(9)當球員故意阻擋對方守門員並試圖阻止守門員發球繼續比賽,從而促使守門員做出規則第12章第5 (a)段所指的犯規時,裁判應判球員犯規,對方球隊踢間接任意球。
(10)裁判判罰任意球後,如果壹名球員因侮辱或使用汙言穢語表達強烈不滿而受到處罰,則應在該球員離場後由對方球隊進行處罰。
(11)任何球員,無論在場內還是場外,實施不當行為、暴力行為,或使用犯規語言或辱罵性語言,無論這些行為或語言是否針對對方隊員、隊員、裁判、巡邊員或其他人員,都是犯規,應根據犯規的性質予以處罰。
(12)如果裁判認為J1的守門員故意用身體壓球超過規定時間,則判定為不當行為,處罰如下:
(a)被對方警告並判間接任意球。
(b)在累犯的情況下,被命令出庭。
(13)向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吐痰或其他類似的粗魯行為,應視為暴力行為,按《規則》第十二章(J)處理。
(14)如果球員在裁判警告前有其他不當行為,將被責令出場。
(15)如果裁判認為進攻方突破防守方時防守方故意犯規,有明顯得分機會,裁判會判任意球(或點球)。但由於防守方的犯規直接阻礙了進攻方之前的得分機會,根據規則第12章(o)的規定,犯規方應該因為嚴重犯規而被勒令出場。
14)任意球
任意球有兩種:直接任意球(可以直接射進犯規球隊的球門得分)和間接任意球(踢足球的球員不允許直接得分,除非球在進入球門前已經被其他球員踢過或碰過)。
當球員在本方禁區內踢直接或間接任意球時,在球被踢出禁區前,所有對方球員應站在禁區外,距離球至少9.15米。當球滾到球的圓周距離,離開罰球區時,比賽重新開始。守門員在把球踢出比賽之前不允許把球放在手中。如果球沒有直接踢出禁區,就應該再踢壹次。
當壹名球員在自己的罰球區外踢直接或間接任意球時,在球被踢出之前,所有對方球員都應距離球至少9.15米,除非他們已經站在自己的球門線上。當球滾到球的圓周距離時,遊戲重新開始。
如果對方隊員進入禁區或少於9。15米開球任意球前,裁判應使其退到規定位置後再執行判罰。
踢任意球時,妳必須定位球。踢任意球的球員不得再次觸球,直到球被其他球員踢到或觸到。
盡管這些規則的其他條款已經規定了踢任意球的位置:
1.當防守隊員在自己的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方執行。
2.進攻方在對方球門區踢間接任意球時,應在離犯規地點最近且平行於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罰款:
如果踢任意球的球員在被踢出後,但在被其他球員踢或觸球之前,再次觸球,則判對方球員在犯規地點踢壹個間接任意球。如果球員在對方球門區犯規,這個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的任何地方執行。
國際理事會的決議:
(1)為了區分直接任意球和間接任意球,裁判在判斷間接任意球時,要單臂擡起頭,保持這個姿勢,直到這個球被其他球員踢到或碰到,或者直到變成死球。
(2)踢任意球時,如果球員沒有退到規定的距離,裁判應給予警告。凡再犯者,應令其出庭。裁判應該認為企圖通過侵入規定距離來拖延踢任意球的執行是嚴重的不當行為。
(3)踢任意球時,裁判應視任何球員跳來跳去、擺姿勢企圖分散對方隊員註意力,予以警告。
15)點球
罰點球要從點球點踢起,必須明確規定罰球員。踢足球時,除裁判和對方守門員外,所有球員都應在罰球區外,在比賽場地內,距離點球點至少9.6438+05。在球被踢出之前,對方守門員必須站在兩個球門柱之間的球門線上。裁判必須把球向前踢;在其他球員踢球或觸球之前,不要再觸球。當球滾到球的圓周距離時,遊戲重新開始。點球可以直接得分。在比賽中途執行點球時,或在上半場半全場比賽結束時延長時間執行點球或再次踢點球時,如果踢的球觸及任何壹個門柱或兩個門柱;或者摸摸橫桿;或者碰守門員;或者連續觸碰門柱、橫梁或門將,進入球門。只要沒有犯規,就應該判定為制勝球。
罰款:
凡違反本章任何規定者,將按以下方式處理:
(a)防守方犯規,球不罰則嚴懲。
(b)如果罰球隊員以外的進攻隊員犯規,該判罰將無效,並應受到嚴厲處罰。
(c)比賽恢復後,如果罰球球員犯規,對方球員應根據第13章中的具體情況在犯規地點踢壹個間接任意球。
國際理事會的決議:
(1)裁判判罰,判罰結束後,所有隊員要按照規定站在自己的位置上,然後發出執行信號。
(2)(a)點球踢出後,如果被外界因素阻止,則應受到嚴厲處罰。(b)點球。點球結束後,當球從守門員、橫梁或門柱彈回,被外界因素阻止時,裁判應暫停比賽,將球落在球與外界因素接觸的地方,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在這種情況下,比賽停止時,球應落在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
(3)(a)裁判發出點球信號後,如發現守門員未按規定站在球門線的正確位置,仍應允許裁判踢出點球,如未能踢出,則應嚴懲。(b)在裁判已經給出執行點球的信號後,但在開球前,如果守門員移動,裁判仍應允許罰點球,如果失敗,則應處以重罰。(c)在裁判給出執行點球的信號後,在球進入比賽前,如果有防守隊員侵入禁區或距離點球點不足9.15米,裁判仍應允許踢出點球。如果他失手了,他應該受到嚴厲的懲罰。參與犯規的球員應該受到警告。
(4)(a)在執行主罰點球時,如果踢主罰點球的球員有不當行為,則判罰無效,應當從重處罰。犯規球員應該受到警告。(b)裁判發出執行點球的信號後,球進入比賽前,如果進攻球員侵入禁區或距離點球點不足9.15米,裁判應允許其踢出點球。處罰打了就無效,要重罰。參與犯規的球員應該受到警告。(c)以上兩種情況,如果球從守門員、橫梁或門柱彈回,沒有進入球門,裁判應暫停比賽,警告犯規球員,並判對方球隊在犯規地點獲得壹個間接任意球。如果犯規在球門區內,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和點執行。
(5)(a)裁判發出執行判罰信號後,球進入比賽前,守門員在球門線上移動位置或腳步,同時進攻球員侵入禁區或距離點球點不足9.15米時,如果球已被踢出,則判重罰。應該警告攻擊者。(b)裁判發出執行點球信號後,球進入比賽前,雙方各有壹名球員侵入禁區或距離點球點不足9.15米,已被踢出點球的,也要處以重罰。兩個犯規球員都應該被警告。
(6)上半場或整場比賽結束,執行點球或再次踢點球時,應延長至罰完球,即裁判已決定是否得分時。在這種情況下,點球被踢出後,在點球結束前,除防守守門員外,雙方球員都不能踢球或觸球。
(7)長時間執行點球和刑罰時:(a)上述各項適用於除(2)(b)和(4)(c)以外的壹般情況。(b)在(2)(b)和(4)(c)所述的情況下,當球從守門員、橫梁或門柱上彈開時,應立即停止比賽。
投壹個界外球
當整個球在地面或空中越過邊線時,應由出界前最後觸球的對手向場內任何方向投擲。投球時,投擲者必須面向球場,壹部分腳要站在邊線或邊線外,不能全部離地。他們應該用雙手把球從頭到尾扔進體育場。球壹進入球場,比賽就重新開始了。投擲者不得再次觸摸球,直到球被其他球員踢到或觸摸到。把界外球直接扔進球門得分。
罰款:
(a)如球未按規定方式擲入場內,對方隊員應在同壹地點擲界外球。
(b)如果扔球者在把球扔進球場後,在球被其他球員踢到或碰到之前,再次碰到球,對方球員應在犯規發生的地方踢壹個間接任意球。如果球員在對方球門區犯規或在本方球門區犯規,應根據第13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國際理事會的決議:
(1)在球被其他球員踢到或觸到之前,投擲者再次用手觸球,裁判應判直接任意球。
(2)球員投界外球時,身體的壹部分必須朝向球場。
(3)投擲界外球時,對方隊員正在附近跳舞或擺姿勢,企圖阻礙球的投擲或分散投擲隊員的註意力,應視為不當行為,對所有犯規的隊員予以警告。
(4)如果球員沒有將界外球擲向界外球,裁判應命令對方將界外球擲向原界外球。
競賽規則的壹些補充說明
以下列出的條款和說明完全符合競賽規則和國際足球理事會的決議精神,因此裁判必須嚴格遵守。
1.嚴重犯規和暴力行為
足球是壹項高度競爭的運動。為了獲得遊戲的主動權,最終贏得遊戲,遊戲中的雙方都會想盡辦法去爭奪。所以裁判必須保證比賽在公平的原則下進行。
但足球場上嚴禁嚴重犯規和暴力行為,裁判也必須根據競賽規則的相關規定予以嚴懲。
以上兩次犯規可以解釋為:
(A)嚴重犯規是指球員在比賽中搶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