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商標註冊 - 財產保全解封法律相關規定介紹

財產保全解封法律相關規定介紹

財產保全示為當事人提供事前救濟的壹項重要制度。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到的財產保全解封法律規定,供大家參考!

財產保全解封法律規定

 財產保全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簡稱民事訴訟法)第92條至第96條、第9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第31條、第32條、第98條至第105條、第108條至第11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第12條至第15條、第1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等均是財產保全 措施 的法律依據。

 (壹)訴前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意見》第31條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意見》第3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沒有在法定的期間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采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訟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壹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三)財產保全的範圍、措施及其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 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若幹規定》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壹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意見》第9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意見》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該項財產。

 《意見》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若幹規定》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有償還能力的企業法人,壹般不得采取查封、凍結的保全措施。已采取查封、凍結保全措施的,如該企業法人提供了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應當及時予以解封、解凍。

 《意見》第10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意見》第104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對債務人到期應得到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意見》第105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四)財產保全的申請及擔保

 《意見》第9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在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若幹規定》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必須由申請人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擔保的條件,依法律規定;法律未作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若幹規定》第13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財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壹般應當由當事人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有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可能采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意見〉第103條規定:對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的,由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第壹審人民法院制作的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五)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賠償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賠償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若幹規定〉第19條規定: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由申請人予以賠償;因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錯誤造成損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賠償。

 (六)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

 〈意見〉第109條規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壹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對於訴前保全的裁定,如果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時間內不起訴,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時,財產保全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意見〉第108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有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意見》第110條規定: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撤消原裁定。《若幹規定》第19條第壹款規定:受訴人民法院院長或上級人民法院發現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

財產保全解封法律延伸閱讀

 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法發(92)22號)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壹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註:?第136條、第205條、第206條、第240條至第253條、第299條?於 2008年12月24日法釋〔2008〕15號文件廢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法釋[2004]15號)

 第四條 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壹。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二條 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壹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但對於訴訟保全的期限不論是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還是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都沒有做出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訴》若幹意見109條規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壹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按照意見的規定,保全裁定的效力時間也沒有規定固定的期限,其期限與訴訟同步,截止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但是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四條又規定,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這樣訴訟財產保全的期限不再與訴訟同步而是超越了訴訟,延長到執中,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不論是訴訟保全還是執行過程中的查封、扣押、凍結都不得超過該條的期限,如果在二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結或者不能執結,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如果當事人不申請延期,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32條又規定,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既訴訟財產保全同樣使用六個月、壹年、兩年的期限規定,由於《民訴》意見與後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相低觸,根據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訴訟財產保全的期限的規定使用後法。並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33條又規定了以前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使用本解釋的規定。所以訴訟財產保全應當使用後法第29條的規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幹問題的通知》

 (法發[2004]5號)

 為保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依法及時執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十壹、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壹次,續封時應當重新制作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 通知書 ,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再續封的,應當經過所屬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繼續查封手續的,查封的效力消滅。

 二十八、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時適用本通知。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 註冊商標 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

 法釋〔2001〕1號

 為了正確實施對註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措施,避免重復保全,現就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 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需要對註冊商標權進行保全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商標局協助保全的註冊商標的名稱、註冊人、註冊證號碼、保全期限以及協助執行保全的內容,包括禁止轉讓、註銷註冊商標、變更註冊事項和辦理商標權質押登記等事項。

 第二條 對註冊商標權保全的期限壹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商標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果仍然需要對該註冊商標權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商標局重新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繼續保全。否則,視為自動解除對該註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

 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註冊商標權,不得重復進行保全。

 (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五、《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查詢、凍結和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銀行存款的聯合通知》(節錄)

 (1983年12月28日)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法院,中國人民銀行各省、市、自治區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二、關於凍結單位存款問題

 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凍結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壹定數額的銀行存款,需要銀行協助執行的,銀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附裁定書副本)後,應當立即憑以凍結單位的銀行帳戶上的同額存款(只能就地凍結,不能轉戶)。已被凍結款項的解凍,應以人民法院的通知為憑,銀行不得自行解凍。

 凍結單位存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到期前向銀行辦理繼續凍結的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

財產保全法律操作指引

 壹、財產權屬的認定標準

 1、動產

 1.1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

 1.2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占有情況判斷。

 1.3由第三人占有的動產,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告(或被申請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動產。

 1.4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動產,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告(或被申請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動產。

 2.不動產

 2.1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

 2.2未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土地使用權登記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證據判斷。

 2.3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3.存款和證券

 3.1銀行存款按照金融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

 3.2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

 3.3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托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人賬戶名稱判斷。

 4.股權、投資權益

 股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判斷。

 5.其他權利

 5.1其他財產和權利,有登記的,按照登記機構的登記判斷。

 5.2無登記的,按照合同等證明財產權屬或者權利人的證據判斷。

 5.3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告(或被申請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二、財產保全與第三人主張權利的處理

 1.財產保全與買受人的處理

 1.1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買受人可以對抗保全:

 1.1.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 買賣合同 ;

 1.1.2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1.1.3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1.1.4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1.2買受人對登記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對抗保全:

 1.2.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1.2.2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

 1.2.3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1.3對辦理了受讓物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受讓人可以對抗保全。

 1.4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占有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後,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即由對物的保全轉化為對貨款的保全,仍依據原有的保全順位。

 2.財產保全與出賣人的處理

 2.1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占有該財產,但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法院應當準許,已經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但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因支付價款而形成的對該第三人的債權。

 2.2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2.3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登記機關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準登記的,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2.4對登記機關已經核準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法院不得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2.5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其他法院已向該登記機關送達了過戶登記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應當優先辦理過戶登記,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

 3.財產保全與持有生效法律文書的案外人的處理

 3.1在時間上,另案生效法律文書在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作出;在案由上,該法律文書系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權屬糾紛以及租賃、借用、保管等不以轉移財產權屬為目的的合同糾紛;且在判決項上,判決、裁決執行標的歸屬於案外人或者向其返還執行標的;

 3.2在時間上,另案生效法律文書在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作出;在內容上,該法律文書系案外人受讓執行標的的拍賣、變賣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債裁定。

 3.3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對抗保全。

 3.4案外人依據對執行標的權屬作出不同認定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對抗保全的,案外人應另行通過再審或撤銷判決等程序進行處理。

 4.財產保全與承租權的處理

 4.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 租賃合同 並占有使用該不動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占有被執行的不動產。

 4.2承租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承租被執行的不動產或者偽造交付租金證據的,不能提出阻止移交占有的請求。

 5.財產保全與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處理

 5.1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被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5.2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可以繼續占有和使用該財產,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5.3第三人無償借用被執行人的財產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且可以停止第三人使用、繼續占有。

 三、***有財產的保全

 1.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有的財產,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有人。

 2.***有人協議分割***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告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3.***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財產保全法律相關問答

 1、什麽情況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手段?

 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方當事人的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2、什麽情況下可以進行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如何進行訴前財產保全?

 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提供擔保的,申請會被法院駁回。

 4、進行訴前財產保全後不起訴會有什麽後果?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決;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5、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準備哪些資料?

 (1)訴前財產保全 申請書 及訴前財產保全擔保各壹份;

 (2)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擔保人主休資格的證明資料;

 (3)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民事關系的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合同書、欠據;

 (4)證明概要查封的被申請人的具體財產線索及所有權證明;

 (5)與申請查封的標的額相當的擔保財產清單及所有權證明;

 用房屋或國有土地擔保的,必須提交產權證及房產登記信息卡(已抵押或被查封的房產和土地不能擔保);

 用現金擔保,必須提交存期為半年以上的定期存折或存單(存折或存單由本院暫為保管);

 上述材料必須提交原件核對復印件壹份;

 (6)擔保人為第三人時,擔保人本人需現場確認擔保(單位除外),若第三人無法現場確認,需提交相應的公證證明;

 (7)與訴訟請求相關的其他證據材料。

 6、申請保全措施需要交納多少費用?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7、如果申請財產保全不符合規定,人民法院會如何處理?

  • 上一篇:柏慧山珍商標
  • 下一篇:創業公司容易出現哪些商標糾紛_財稅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